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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的餐廳業者 招到三大家著作權協會告發 播送音樂違反著作權的事情

讓人深感焦慮  未來享受音樂會只是有錢人的權利  

本人並不反對 使用者付費  但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裡  她們所公告的收費太過於高昂

更令我不能接受的是  餐廳播送廣報節目 電視節目  也會觸法......

廣播節目  電視節目  不都是大眾傳播媒體嗎??   他們取得播放權時不就有付費給著作權協會.....

這樣變相向商家收錢  我覺得不合理

你可以收播放CD 會錄影帶等費用還沒話講....

廣播節目   電視節目.....      我想台灣未來是無聲的世界

智慧產權我同意被保護   但哪些該收費  哪些不該收費  要怎樣收費....

有些東西是互利共生   別把台灣的經濟 搞的更蕭條

希望大法官 好好解釋解釋....

替餐廳業者 等..感到憂心的 一般小老百姓  碎碎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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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ckey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